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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實行註冊制丨主板投資入市手冊(二十九):主板上市公司表決權差異安排(一)
時間:2024-01-24瀏覽:3938次

編者按:為幫助投資者充分了解深市主板改革後的相關規則變化和投資風險點,深交所投資者服務部推出《主板投資入市手冊》。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主板上市公司表決權差異安排」相關內容。


1.什麼是表決權差異安排?

答:表決權差異安排是指發行人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在一般規定的普通股份之外,發行擁有特別表決權的股份。每一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大於每一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

除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差異外,普通股份與特別表決權股份具有的其他股東權利完全相同。


2.表決權差異安排在設置上有何要求?

答:表決權差異安排只能在上市前設置。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前設置表決權差異安排的,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發行人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前不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後以任何方式設置此類安排。


3.哪些主體可以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

答: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應當為對上市公司發展作出重大貢獻,並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後持續擔任公司董事的人員或者該等人員實際控制的持股主體。

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合計應當達到公司全部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的10%以上。


4.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數量,具體有什麼要求?

答:上市公司章程應當規定每份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

每份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應當相同,且不得超過每份普通股份的表決權數量的10倍。


(免責聲明:本文僅為投資者教育之目的而發佈,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深圳交易所力求本文所涉信息準確可靠,但並不對其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做出任何保證,對因使用本文引發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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